(2)紧扣“育人”中心,使中观制度“规范而不约束”。
育人,它包含着育智、育性、育德,这就大大超越了过去单一的“教学”中心论,即过分地强调课程强调教师。而育人,则是一个大教育、大中心。我们的大学中观制度应该尽快以“育人中心”为出发点,建立新的教育价值观念,树立“育人中心”的价值取向,从而构建起新的规范体系,使大学能够张扬和发展自己的个性和特色,形成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良好运行机制,做到规范而不规心,约束而不压抑,真正让大学发展,师生发展。
(3)坚持“以人为本”,使微观制度促进人的卓越发展。
大学的微观制度,即大学的具体制度。它包括大学法人制度、组织制度、人事制度、教育和研究制度、学科制度、学术保障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既要体现责任和违犯责任的追究,具有可操作性,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又能体现不同的类型不同层次大学的不同个性和特色,更要体现以人为本,使制度能够最大可能地促进人的卓越发展。
(二)大学需要包容文化
为什么要专题讨论这个问题?个人认为,原因有二,其一,大学是一个“复杂的巨型组织”,有多个利益共同体,有多种利益需求;治理结构是多元的,每项决策都是多种利益群体之间的相互“博弈”“妥协”“平衡”的结果。此种情景之下,各种矛盾、不和谐的因素是永恒的、是常态的,因此包容文化不可或缺。其二,是由大学组织的特殊性所决定:大学是学术组织,是知识创新、传承、应用的场所,其工作的前提需要有创新、自由、民主的氛围,需要学者的个性与坚持,需要允许各种尝试与失败。因此包容文化更必不可少。其中第二个问题的研究成果比较多,在此重点讨论第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