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十八、新出资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年龄在60周岁以下。
(三)事务所章程、协议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九、新出资人加入时,如出资人大会认为必要,可对事务所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新出资人出资额及权益性资本比例。
新出资人具有同等的地位,依照本章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需对其加入前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十、出资人退股,应提前6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经出资人大会代表3/4出资额的出资人书面同意。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出资人资格自动丧失。
(一)出资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出资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出资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所持有的事务所股东权益的全部份额。
(四)丧失出资人资格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第(三)点所述情形外,丧失出资人资格者,由出资人大会决定处分其股东权益,退还出资人。
二十一、出资人有下列情形时,经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出资人大会经代表3/4出资额的出资人书面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