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纂修《明史》工作在康熙朝取得了重要成绩。《明史》纂修时间很长,自顺治二年(1645)开局,至乾隆四年(1739)定稿,为期九十五年,历经顺治、康熙、雍正、乾隆四朝。这中间时断时续。其主要工作基本是康熙时期完成的。康熙二十一年(1682)六月,以全部四名现任满汉大学士勒德洪、明珠、李蔚、王熙及部分内阁、翰林院学士,补充为监修总裁官及总裁官,标志《明史》纂修工作已经纳入国家重要议事日程。
康熙皇帝把修《明史》视为清朝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且必须修好,令后人心服。他说:“明史关系极大”,修得好环,“后有公论者”“不畏当时而畏后人,不重文章而重良心”。尤其是他觉得自己的责任尤其大,“若明史之中,稍有一不当,后人将归责于朕,不可轻忽也”。所以,他对修《明史》特殊重视,因而所定标准很高,要求极为严格。他专为《明史》写一篇文章,令大学士,晓谕九卿大臣,其中提出“《明史》不可不成,公论不可不采,是非不可不明,人心不可不服”。基于这种思想,他经常询问《明史》编写进度,亲自逐册审阅原稿,发现问题,进行商榷。经过几次增删,到康熙六十一年(1722),形成为三百一十卷的全稿。后经雍正朝的修订,至乾隆初,便形成了后来通行的三百三十二卷(另有目录四卷)本《明史》。后人认为,《明史》虽然仍有某些不足之处,但确实是五代以来所修各史中最好的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