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统的异性恋夫妻之间的性爱,由此被置于特权地位。夫妻性爱的特权化,带来了两种变化。一种变化是,原本存在于婚姻内外的性,被限定在夫妻之间;另一种变化是,在夫妻关系中,性爱原本并非必不可少的纽带,但现在却被置于核心位置,即“性家庭”(sexual family)(Fineman,1995)的诞生。
顺便提一句,在近代之前,对婚姻的诸种定义中,无论哪一种,夫妻间的性关系皆非必要条件。没有性行为,夫妻关系依然持续;没有生孩子,正妻的地位不会被动摇。如果正妻无子,既可认领养子,也可让偏房小妾代生。相反,当婚姻关系成立以后,妻子在此期间生的孩子,不管父亲是谁,均自动地登记为丈夫的孩子。有的地方甚至存在“冥婚”习俗,即与死者的婚姻(ghost marriage),在这种婚姻中,当然是借其他男人的种子,生下的孩子,成为死者家族的成员。总之,婚姻仅为决定孩子归属的亲族关系的规则,除此之外并不含有更多意义。所谓丈夫,仅指“妻子所生孩子的父亲”,即孩子的“社会性父亲”(pater)。“生物学父亲”(genitor)是谁,则不加过问,这就是亲族关系的制度[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