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可能超越这种境况呢?除了法律与良知的相互作用之外,有没有其他方法为人与人交往之正义取得内容呢?剩下来的惟一答案,是关于自然法的古典理论,即相信有可能发现普遍地、不变地、具体地有效的人类关系之结构。古典神学认为十诫是关于自然法的陈述,登山宝训中对之所作的解释也是如此。罗马教会还加上了教会对两者的解释。它并不否认它们是自然法。但是,因为对它们的意识是不起作用的、受到歪曲的,所以教会必须重新陈述它们。不过,它们仍然是自然法,而且原则上是从理性上可以认识的。在我们对于平等和自由,即自然法理论的两条基本原则的分析中,我们已努力说明,一旦这些原则被用于具体的抉择,它们就会变成不确定的、交易的、相对的。自然法的所有内容都是如此。它们就像那些被认识能控制性关系的原则一样——是受历史条件限制的,并常常与这些关系的内在正义发生公开的冲突。自然法理论不可能回答关于正义内容的问题。可以表明,这个问题根本不可能只根据正义来问答。关于正义内容的问题,要转向爱与力量的区别的原则。
(三)正义与爱在人格交往中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