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 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 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推选不出代表人的, 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进行和解, 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 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 适用该判决、裁定。
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 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