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德克利夫-布朗虽则确立了亲属分类和社会结构的关系,但是并没有说明亲属名词的积极的社会作用。那就是我在上面所说的,我们怎样用亲属名词所包含的感情和权利义务,藉语言的力量推广到别人身上,使被推及的人分得这种感情和权利义务。再换一句话说,拉德克利夫-布朗只指出了亲属体系在表现一种社会结构原则,并没有说到,亲属名词的扩展有实现这社会原则的功能。譬如说,在一个社会中,同胞团结是一个基本结构上的原则,可是怎样使同胞间得到团结呢?为实现及维持这原则,这社会中一定有很多规定的行为,亲属称呼是达到这目的的一种手段。
我们这样的注重亲属名词的创造性,使我们可以更容易解释在同一类别里的亲属对己并不一定有完全相同一致的社会关系。这一点在拉德克利夫-布朗的理论中也并没有指出。譬如说在同胞团结原则中所发生直系和旁系亲属不加区别的类分法称呼中,并不是说其他社会关系也同样地不加区别。在这种社会里,亲生的父亲对于儿女的责任可以比他兄弟对他子女的责任多得多。这是说家庭的三角结构并没有抹煞,虽在称呼上这三角形已埋没在同胞团结原则之下了。从我们看来,这正表示了语言的创造作用。这是想利用在家庭的亲密生活中所养成的称呼来扩展这亲密关系到同胞团体之间,以达到团结的目的。语言不只是事实的复本,而是生活的工具,用来创造人与物间,或人与人间新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