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承认规范的伦理概念不能归结为经验概念这一点时,似乎是为“绝对主义”的伦理观点扫清了道路。——这种绝对主义的伦理观点认为价值陈述不是与普通的经验命题一样被观察所制约的,它仅被神秘的“理智直观”所制约。这种学说有一个特点很少被它的拥护者所承认,那就是这种学说使价值陈述变成不可证实的了。因为大家都知道,对于一个人在直觉上是确定的东西,可能对另一个人是值得怀疑的,或者甚至是错误的。所以,除非可能提供一个标准,用这个标准可以来决定互相冲突的直觉哪一个是确定的,则检验一个命题的效准只诉之于直觉是没有价值的。但是,就道德判断而言,就不能给予这样的标准。一些道德学家认为,可以用说明他们“知道”他们自己的道德判断是正确的来解决这一问题。但是这样的断定,只具有纯粹心理学的兴趣,而没有丝毫倾向要证明任何道德判断的效准。因为,与他们的观点相反的道德学家,同样可能很好地“知道”他们的伦理观点是正确的。并且,就主观确定性而言,究竟谁是正确的将无法选择。当关于普通的经验命题产生了这样的意见分歧,我们就可能尝试用参证,或者实际实现一个有关的经验检验来解决这些分歧。但是,关于伦理陈述,则没有适当的经验检验可以用在“绝对主义”或“直觉主义”的学说上。因此,我们说在绝对主义或直觉主义的学说上,伦理陈述被看作不能被证实的,这样的说法是正当的。当然,这些伦理陈述也仍然被看作真正的综合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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