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弱意义上的国家把我们看作是不可侵犯的个人——不可被别人以某种方式用作手段、工具、器械或资源的个人;它把我们看作是拥有个人权利及尊严的人,通过尊重我们的权利来尊重我们;它允许我们个别地,或者与我们愿意与之联合的人一起地——就我们力所能及地,并在与其他拥有同样尊严的人的自愿合作的援助下——来选择我们的生活,实现我们的目标,以及我们对于自己的观念。有什么国家或个人联合体敢比这做得更多呢?它们不是比这做得更少吗?
节选自[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何怀宏等译。
[1] 约翰·洛克:《政府论》上、下篇,拉斯莱特编,纽约,剑桥大学出版社,1967。除非专门指出,所有引语都来自《政府论》下篇。
[2] 蒲鲁东描述过国家的内在的“不便”。他说:“被政府统治就是被那些既无权利,又无智慧和德性如此做的人观察、监视、调查、指导、立法、计数、调整、注册、教训、劝诫、控制、阻止、估量、评价、检查和命令。被政府统治就是在一切工作和交易中都被注意、登记、计算、抽税、按印、衡量、统计、估价、批准、授权、监督、防范、禁止、改造、纠正和惩罚;就是以公共利益和一般幸福之名,被迫做出捐献,并被训练、诈取、剥削、垄断、强夺、压榨、勒索、抢劫;然后,如有最轻微的反抗或刚开始抱怨,就要被压制、处罚、辱骂、侵扰、追逐、虐待、挨打、缴械、拘留、窒息、监禁、审判、定罪、枪击、押送、牺牲、出卖、陷害;就要被示众、嘲笑、讥讽、愚弄、施暴和丧失名誉。这就是政府,这就是它的正义,这就是它的道德。”见其《19世纪革命的普遍观念》,293~294页,伦敦,自由出版社,1923。J.B.罗宾森译。